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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通 知
处属各单位:
根据我处财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处研究决定,我处各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行比例:根据省直房改办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仍按2009年9月21日我处通知规定的比例12%标准执行(详见管理处内网通知)。
二、扣收与解缴:财务人员每月按规定在工资表中扣收职工应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扣或少扣;每月将扣收职工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补贴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向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缴,不得将其资金私自存放、挪用,严禁损害职工利益。
三、加强对账。要求每月:一是对职工与单位匹配比例的核对;二是应向所在银行解缴总额与银行上账总额核对(即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三是会计与出纳核对(会计对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明细登记)。
希望处属各单位财务人员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将此文件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计财科原件一份。
特此通知
计 财 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