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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成立涉水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执行涉水建设工程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二处【2014】81号
处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处所管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优化利用所辖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一步规范涉水建设工程审查管理程序、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根据《人二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的规定,成立“人二处涉水建设工程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全处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涉水建设工程管理审查制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 长:万忠海(处长)
副组长:范云伟(副处长)
魏光伟(副处长)
何邦应(副处长)
谢 羽(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 员:刘银静(行办主任)
王华蓉(水利综合监察大队大队长)
杨 刚(工程科科长)
邓顺杰(灌溉科科长)
罗先君(水经科科长)
张 洪(计财科科长)
张 涌(监审科科长)
陈 川(德阳站站长)
李祖荣(中江站站长)
赵建兵(鲁班站站长)
张 林(金山站站长)
李兴刚(黄鹿站站长)
办公室设在水利综合监察大队,由大队长王华蓉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易欣、王雪。负责涉水建设工程审查管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二、职责任务:
1、水利综合监察大队负责工程建设前程序告知、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议文本的审查;
2、工程管理科负责工程报建过程中的技术审查,施工管理;
3、灌溉科、水经科负责涉渠工程建设中输水、发电的协调管理;
4、计财科负责财务管理;
5、行办、监审科负责监管审批、建设过程。
6、管理站(包括涉建水电站)负责对涉建工程的初步审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的现场制止。
三、涉水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人民渠二处水利工程管辖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建设方案及设计资料,报送人民渠二处“涉渠建设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审管办同时告知对方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及要求;
2、审管办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先行审阅,如属永久性占地、涉及主权的工程项目,即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3、对较大的涉渠建设工程项目,由处转报都江堰管理局审批;对特大(改变水利工程原貌等)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由都江堰管理局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4、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的大小与建设单位或建设者个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协议,对方交付赔(补)偿款或建设保证金后,由管理处签发《开工令》,涉渠工程建设方可开工。
5、工程完工后,管理站负责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者个人收集工程建设竣工资料并报处工程管理科统一归档。资料收集完毕后,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建设审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建设单位或建设者个人建设保证金;对验收未合格的,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者个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扣留其建设保证金,由管理站负责监督实施改造。
四、其他事项
1、对工程较小的、非永久性占地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可由渠道管理站审查后,报经管理处同意,由渠道管理站、水电站与对方签订协议。但必须履行“站签占地补偿协议审批制度”,即所拟定协议须处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和处长审查签字,协议签订完成后,交正本两份到处水利综合监察大队备案。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渠道管理站应安排专人按处审批内容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站、水电站或职工个人无权对涉渠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