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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属各团支部:
按厅团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标准及相关要求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收缴时间
各团支部请于2016年3月5日前将2015年团费按要求上交处团委李梅处(联系电话:13550662011,V6102)。
三、其他
请各团支部自行测算,并将测算明细发送到处团委邮箱recgqt@163.com,交团费时需附带收缴团费明细单。
处团委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