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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运用微博客的意见

发布人:liaoyw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9-04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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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运用微博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运用微博客的意见》,经处长会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运用微博客的意见                                      

 

                                               2012年9月4日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运用微博客的

 

(经201294日处长办公会通过)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微博客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规范管理,正确使用微博客,避免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混淆,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法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的领导干部,是指我处的处级干部、在岗中层干部。其余职工由各部门参照管理。

二、规范领导干部微博管理工作,归口信息办。

三、关于开设微博账号。

(一)未经批准,任何领导干部不得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客账号。

(二)领导干部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账号的,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认证注册,向当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并且报信息办备案。处级干部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账号的,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三)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的,按照网站要求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

四、关于微博内容

领导干部运用微博,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发布违反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散播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以及煽动非法聚集、打砸抢烧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微博客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

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的,不得发布未经批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五、在本意见出台以前,领导干部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账号的,或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同时又标注了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改,并且报告信息办备案。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进行查处。

       六、违反以上第三、第四条规的,视为重大违纪,进行查处。违反国家法律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七、本意见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

      八、信息办每年对领导干部以职务使用微博的情况,进行总结检查,不断完善办法。

    九、本意见处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意见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