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欢迎您!今天是:
关于修订《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yinboo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7-05 00:00 打印

转发到: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修订
《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二处[2013]96号
处属各单位:
    我处2010年8月19日制定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二处[2010]86号),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经2013年4月9日处班子会研究决定,对《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
(修订稿)
    为了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职工的职工队伍,加快我处人才建设,单位鼓励广大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现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就教育培训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技术水平。
    二、在不影响自身和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出具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部门批准并报处人事劳动科备案后方可参加教育培训。职工参加的教育培训原则上利用年休假完成,当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时:若当年未休年休假,则视为已休年休假,但需具备当年同等时间年休假假条;若当年已休年休假,则用次年的应休年休假冲抵。学员参加学习培训,须向单位提供在校学习证明。
    三、各单位、部门有参加处外组织的专业培训时,参加人数5人及以上、培训时间3天及以上的,需提前将要培训的内容及安排上报人事劳动科,由处根据需要进行审批。
    四、职工取得文凭后,学籍档案应及时报人事劳动科存档。
    五、此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修订前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职工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人二处[201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