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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职工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201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面实施以后,2006年分配制度改革及以前形成的有关假期工资待遇规定在实际操行中出现了不配套,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原国家及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假期工资计发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处研究决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现对我处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其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给(原为津贴按津贴总额×40%÷22天×请假天数扣发);奖励绩效按奖励绩效÷22天×请假天数扣发。请假天数应除去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下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基础绩效按绩效总额×50%÷22天×请假天数扣发(原为津贴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扣发),奖励绩效按绩效工资总额÷22天×请假天数扣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需分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基础绩效按绩效总额×70%÷22天×请假天数扣发(原为津贴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扣发),奖励绩效按绩效工资总额÷22天×请假天数扣发。
4、 试用期、见习期职工
职工试用期、见习期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5、正式职工的固定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构成;编外职工的固定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构成。
6、连续5天以上病假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否则按事假对待。
7、职工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重大疾病,需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市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经管理处确认后,不适用以上条款,执行长病假人员工资待遇。
8、工龄和考核
职工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照算,参加个人年度考核;超过6个月的,按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执行,当年不参加考核,不予晋升级别或薪级工资。
9、工伤人员待遇
因工负伤人员在治疗和疗养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连续计算工龄。
二、长病假人员的管理规定
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癌症、瘫痪、精神病等严重疾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或休养的,持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证明书和休假建议向单位提出,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长病假。
1、待遇:长病假人员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及基础绩效按的70%计发,奖励绩效全部扣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固定工资的80%计发,基础绩效按绩效工资总额的80%执行,奖励绩效全部扣发。
2、要求:(1)长期休病假的,需定期出具医院复查证明,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2)、长病假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待遇,按单位外出创收管理规定办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规定
1、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未休完年休假的,所在部门原则上不审批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全年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原为本月事假累计5天以内,按月工资总额÷22天×20%×请假天数扣发)。
3、全年累计事假在6-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月工资总额÷22天×40%×请假天数扣发(原为本月事假累计)。
4、全年累计事假在11-19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按月工资总额÷22天×60%×请假天数扣发(原为本月事假)。
5、正式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由固定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构成,编外职的月工资总额为固定工资、奖励绩效工资构成;为便于管理,事假工资的扣发集中在次年的一月份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职工在试用期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三、旷工的相关规定
1、职工旷工按月工资总额÷22天×2×旷工天数扣发(同原规定)。当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
四、国家规定期限内的带薪休假,工资全额发给。
五、单位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省上有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此规定由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
请处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31日前用书面形式盖单位
印章后将反馈意见报人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