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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
单位慰问生病住院职工的暂行办法
为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处发展努力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机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由处工会牵头代表单位,会同劳人科及有关部门进行看望,表达党政班子的关怀。全处中层以上干部因病住院治疗,由分管人事处领导或工会主席牵头,代表处党政班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看望。
二、看望住院职工的慰问费,执行标准:一般职工:200元;中层干部:300元;处级领导:500元。
三、对长期住院治病的职工,如需要再次看望,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代表党政班子进行看望。
四、各基层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由各基层单位党支部、工会及工会小组参照机关标准进行看望,表达单位的关怀。
五、看望职工所用的慰问费用,由工会开支,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查收并组织职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