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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人二处[2011]130号
处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安委明发电[2011]9号、水利部水明发 [2011]43号、水利厅川水函[2011]16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人二处[2011]36号《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处实际,从即日起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水利安全发展的意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总体要求,准确掌握核心内容,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真正把《通知》要求落实到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中。紧紧围绕《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紧密结合实际,组织一支懂技术,善管理的安全检查队伍,研究制定配套工作措施,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我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二、 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把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确实抓紧抓好。一是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将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真正做到“一岗双责”。二是要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制,要把安全生产做为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强化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严把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关。要严格执行水利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准入关,坚决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与水利工程建设。
三、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把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来抓。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五是完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并加强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单位场所和设施,包括渠道、水库大坝、电站、饮用水、水利工程在建项目、车船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检查方式
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处安办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落实整改,严格责任。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单位场所和设施,包括渠道、水库大坝、电站、饮用水、水利工程在建项目、车船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检查方式
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处安办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落实整改,严格责任。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安办,要全面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因整改和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四川省水利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水利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1〕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水利建设和管理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各级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彻底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持我省水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包括在建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大坝、病险水库、农村水电、城镇(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验、河道采砂、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检查方式
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县组织复查,水利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检查工作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将此次大检查同“安全生产年”活动、水利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打击水利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水利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以检查为契机,不断发现生产和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达到全面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和长效管理体系建设。
(三)落实整改,严格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全面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因整改和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对开展水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以及今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打非”专项行动、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水利厅建管处。
联系人:朱坤
联系电话:028-86932353
邮箱: 3238758@qq.com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1〕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水利建设和管理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各级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彻底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持我省水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包括在建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大坝、病险水库、农村水电、城镇(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验、河道采砂、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检查方式
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县组织复查,水利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检查工作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将此次大检查同“安全生产年”活动、水利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打击水利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水利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以检查为契机,不断发现生产和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达到全面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和长效管理体系建设。
(三)落实整改,严格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全面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因整改和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对开展水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以及今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打非”专项行动、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水利厅建管处。
联系人:朱坤
联系电话:028-86932353
邮箱: 3238758@qq.com
附件:1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1〕4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9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9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