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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人:chenjf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3-24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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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2011〕24号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2011年是我处“管理发展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管理发展年”提供纪律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考勤制度。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自行检查工作纪律,机关各科室每月月末将考勤表交处人事劳动科保存备查,基层各单位考勤记录自行保存备查。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基层各单位严格执行各单位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无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人员聘用制管理实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同时要教育本单位职工严格自律,坚守工作岗位,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时间严禁参与各种娱乐活动(工会活动,各单位、支部及团委组织的正常活动除外)。对工作时间参与各种娱乐活动的一经查实,普通干部职工第一次参与扣发目标奖100元;第二次参与扣发当月目标奖并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参与的扣发本季度目标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三次以上参与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领导干部第一次参与的扣发目标奖200元;第二次参与的扣发本季度目标奖并按照《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参与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并降职;三次以上参与的扣发全年目标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严格执行监督和督查制度
      1、成立纪律督查小组,处长、党委副书记刘福翔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处长万忠海同志、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理同志任副组长,处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劳动科、监察审计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处工作纪律督察工作。纪律督察小组对全处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
      2、设立工作纪律监督邮箱(jsk6654@163.com)和监督电话(0838-2506654),全处干部职工均可对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工作纪律,确保我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关于解除聘任合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有关规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加强  工作纪律  通知
 人民渠二处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有关规定
 
      一、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9月印发),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处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11月职代会通过) 
      岗位管理
    (三)考核结果是续聘、晋升、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合格的,不能竞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两次为基本合格或有一次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已为本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不再降低)聘用。其他人员考核结果的处理按我处相关规定执行。凡我处在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68号)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