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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公房管理办法》等两个管理制度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人:chenjf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11-18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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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处公房管理和机关公务接待用烟、用酒管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办公室特修改指订《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二处公房管理办法》、《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办公室公务用烟、用酒管理办法》。为增强两个管理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请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并请于12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联系人:陈俊佛  电子邮箱:bgs1548@163.com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公房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为全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服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及我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房的分类
    本办法所指公房是指由我处(站、厂、公司)投资或国家投资修建在我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由我处(站、厂、公司)投资或国家投资修建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公房分为工作用房、生活用房、经营用房。工作用房是指处、站(厂、公司)、工段、电站生产基地用于生产、办公的公房;生活用房是指用于干部职工(人员)生活的公房;经营用房是指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房。
    二、公房的使用管理
    1、全处公房的使用管理由处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处属各单位要有相应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房的管理。
    2、各单位应将公房的使用情况、收费情况按所在位置进行登记,汇总成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处行政办公室备案。
    3、生活用房原则上只供在岗干部职工居住。干部职工辞职、开出公职、提前离岗、退休后应搬出生活房。
    4、各工段的公房、电站生产基地值班用房不予出售。
    5、公房的出售必须经管理处批准,按政策规定的程序,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6、为发展多种经营,各单位可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班子批准可出租公房从事经营。
    三、公房的收费
    1、公房收费的费用是指居住公房的职工(人员)必须交纳的房租费(或房屋占用金)、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政策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收费,费用的收取由处属各单位负责。
    2、房租费:各单位每年收取的房租费应留存10%作为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改造和维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工作房不收房租;水电费按照“有利于生产,注意节约”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的管理办法收取。
    4、公房收费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四、房租收费标准
     1、基层(工段、电站生产基地)在岗职工,由站、厂安排工作值班生活用房,人均不得超过一间(套)。按各单位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使用费等费用自行承担。
2、因工作需要,处、站机关在岗干部职工在工作地未有住房,单位有空闲生活房的,可安排一间(套)生活房,一般按不低于当地同类房屋房租费50%的标准收取房租,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各单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使用费、物管费、清洁费等按规定收取。
3、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值班生活用房外,经站班子批准多租用公房的,所租用房屋按不低于当地房屋房租费70%的标准收取房租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使用费、物管费、清洁费等足额缴纳。
     4、经批准对外出租的生活房、经营房、办公房,房租费不得低于当地周边地区同类房屋房租费的90%。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使用费、物管费、清洁费等按规定收取。
     五、违反公房管理规定的处理
    1、使用公房的干部职工(人员)及租用公房的人员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必须严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严禁破防房屋结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补救,并承担一切后果。
    2、因退休、工作调动、单位因工作需要收回租用公房等原因应当搬出而未予搬出的占用时间超过一个月,所占房屋按不低于当地房屋房租费150%的标准收取房租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使用费、物管费、清洁费等足额缴纳。
     3、未经站(厂、公司)班子批准,私自出租公房,责令其负责追回公房,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绩效管理考核。
    3、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公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人二处办【1999】004号)、《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公房房租标准规定》(2009年8月7日),自动废止。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办公室
公务用烟、用酒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公务用烟、用酒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烟、用酒的管理
    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务用烟、用酒。每半年办公室对库存公务用酒、烟盘点一次。
    二、公务用烟、用酒的申购
    管理人员根据公务用酒、烟库存量,填写《公务用烟、用酒申购单》(附件1),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处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处领导审批同意,由管理人员进行采购,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公务用烟、用酒的领用
    1、承担接待任务的机关相关科室在公务用酒、烟管理人员处填写《公务用烟、用酒领用单》(附件2),经办公室负责人(主任、在家副主任)审核,接待来客的处领导,如接待来客没有处领导请在家的处领导审批同意,管理人员发放公务用酒、烟,并做好出库登记。
    2、接待中未使用完的公务用酒(整瓶)、烟(整包)应及时退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填写《公务用烟、用酒退还单》(附件3)并做好入库登记。未退还的经查实,年终扣该科室绩效管理考核分0.1-1分。
    四、公务用烟、用酒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1、公务用酒管理人员:张远瞩,办公地点:机关311,联系电话:13698189959(6959)
     2、公务用烟管理人员:王晓军,办公地点:机关311,联系电话:18016117023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