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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2010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

发布人:liuyuanhu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5-10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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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二处[2010]36号
 
处属各单位:
      现将《人二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人二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附件:
                                            人二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对今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协作联动,深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行了全面布暑。为贯彻国务院、水利部、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处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努力推进我处经济全面发展,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传达到全体职工,转化为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的现实生产力。要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把“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实;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全省以及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成果,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措施的落实,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搞好活动。
      1、为加强对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处决定成立2010年“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活动的机构。
       组  长:刘福翔(处长)
       副组长:孙红(副处长)
       成员:工会、安办、工程科、灌溉科、水经科、行办、人劳科、计财科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刘元虎
     办公室设在处安办,负责日常事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负总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保证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效果。
     2、明确任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渠二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有选择性的学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的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和灌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依法保安全能力,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这一主题,结合我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特别要做好灾后重建受益群众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做到活动有布置、有检查验收,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内容丰富,注重效果。
    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标语、横幅、宣传画和职工开会学习时间,广泛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抓好工程防汛、饮用水、电力、工程施工、消防、人身、车辆、船只和水库大坝为重点的安全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难度大的要及时上报,处安全检查组没有抽查到的单位要继续进行普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清理,完善以跨渠建筑物、电力安全设备、设施为主的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标志工作,坚决不留死角,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2009年度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先进”的评选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参照往年处安办下发的评选条件,以站、科室、公司为单位在全处内评选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综合先进单位1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个,治安保卫先进单位2个,站、公司评选本单位先进个人1名,处机关内评选3名,请各单位将评选结果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处安办。
      安全生产年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简要总结,并将材料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处安办。
      联系人:刘元虎   联系电话:0838-2502420
       特此通知。
(请各单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