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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互助会章程》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分工会、工会小组:
互助会运行四年来,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为生病职工解了燃眉之急,体现了二处大家庭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之情,为建设和谐二处发挥了积极作用。经2012年2月15日处班子会研究决定在我处继续办好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困难互助会。由于互助会基金有限,为了使互助会能长久、健康的运行下去,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得到帮助,按照2008年《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试行)第十九条,“职工困难互助会将根据资金积累和运作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适当调整受助的比例和金额”,互助会理事会对《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试行)提出修改意见,职代会于3月13日通过了《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互助会章程》(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互助会章程 (2012年3月13日经职代会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二处工会委员会
2012年3月15日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职工互助会章程
(2012年3月13日职代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现代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使职工个人随时面临竞争的风险、压力的加大、病患的困扰,无不期盼能得到同事的关爱和帮助。
一个健康、和谐、团结奋进的职工团队是单位发展的最大资源。为了使职工在遭遇重大疾病时能得到及时救助;为了倡导关爱互助、携手共进、和谐与共的二处文化,由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牵头发起、组建职工互助会。
第二条 性质
互助会是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自愿参加,自己组建,在经济上进行自助、互助的群众性自发组织。
第三条 入会原则:
自愿。
第四条 会员
1、首批会员:凡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正式职工及编外职工,承认本会章程,于2008年4月底以前办理登记并交纳互助金即为本会首批会员。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当年交纳互助金当年有效。续交可连续会员资格,入会年限连续计算。如中断交纳互助金,则自动失去首批会员资格,入会年限归零。
2、新进会员:2008年4月未加入互助会或加入了中途又退出互助会再加入者为新进会员。新进会员需凭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重大疾病,办理登记并交纳互助金自愿入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职工)大会或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修改互助会章程、审议互助会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第六条 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设7名,在会员中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会负责互助会日常事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外,每年年度结算完毕后,须向会员作财务报告和互助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互助会经费
第八条 会员交纳互助金:每年4月底之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互助金100元,逾期办理的计为次年互助会会员,互助金属于无偿捐助,不退还会员个人。
第九条 接受捐助:互助会视资金开支情况,积极争取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含处属单位)及外来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第十条 资金开支:互助金专用于对会员生病住院救助。不得作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互助会理事会委托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负责帐目管理;委托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财务科负责现金管理。互助会每年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章 会员接受互助的条件、额度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因伤、病住院治疗会员受助的条件与标准额度
1、所住医院必须是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2、受助条件和额度。
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申请受助。
受助金额以社保已报销医疗费金额为计算标准*受助基本比例(受助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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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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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基本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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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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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已报销医疗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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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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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助金额=社保已报销医疗费金额×[受助基本比例+(入会年限-1)×0.5%]
2、交费连续的首批会员提高5%
3、受助后入会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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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接受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单次和累计受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因伤、病住院治疗受助的办理程序
1、会员因伤、病住院治疗,须在入院后7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理事会办公室(处工会办公室)。
2、住院会员出院后,须在医院开出结算单据或社保局开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后60日内向互助会理事会提供书面受助申请(会员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出院证原件,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受助。
3、理事会办公室对会员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提交理事长签审,公示7日无异意后支付。
第十五条 首批会员连续交费的在现有受助基本比例上增加5%。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会将根据资金积累和运作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适当调整受助的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 互助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因资金运作困难,经理事会讨论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宣布解散互助会。解散清算时,如尚有剩余资金,全额转入工会困难捐助专项资金,继续用于职工的困难救助,直到用完为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互助会理事会。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互助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