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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zhy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3-21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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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关于下发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奖励性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单位科学管理水平,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各基层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实现奖勤罚懒目的,管理处经研究决定制定《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请处属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试行)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单位科学管理水平,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各基层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实现奖勤罚懒目的,管理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根据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全处职工个人收入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严格依照管理处下发个人金额标准进行全额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职工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领导责任。管理处对基层单位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按单位实有人数,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全额总量下达至各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以体现奖勤罚懒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目的,科学定岗、量化指标、合理分配。既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又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基层单位要制定相关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管理处审批后送人事科备案。
    二、全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与全处当年总体收入水平挂钩,是一个动态的值。管理处根据相关政策计算出系数为1的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称为单位绩效。单位绩效除以100作为绩效目标考核分基本分值,基本分值乘以考核得分得出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管理处下达至基层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留存30%作为管理处对各基层单位绩效考核调剂部分,待全处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最后下达,其余70%依据全处财务状况分阶段下达。
    三、处机关科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各基层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各科室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为标准进行增减发放科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处机关科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70%部分按月发放。
    四、渠道站每年供水量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单位:万方

完成
渠道站
供水任务
70%
80%
90%
100%
德阳站
2700
1890
2160
2430
2700
金山站
3300
2310
2640
2970
3300
黄鹿站
3000
2100
2400
2700
3000
中江站
1900
1330
1520
1710
1900
鲁班站
4000-4600
2800
3200
3600
4000-4600
    1、渠道管理站1-6月完成供水量低于供水任务7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单位绩效的85%,完成供水量在供水任务70%-95%之间,每增加10个百分点,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6%,完成供水量在供水任务95%-100%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单位绩效的100%。
    2、渠道管理站1-6月供水量超供水任务部分,每超10个百分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增加2.5%,供水量超过供水任务达50%以上,每超10个百分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增加1.25%。
    3、鲁班站的供水任务中4000万方水量是指目标责任书中灌溉管理任务指标,是绩效考核核实基数,4600万方水量是指向灌区配置的基本水量,供水量在4000-4600万方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都按100%发放,供水量低于4000万方或高于4600万方时,按以上1、2条执行。
    五、处属各电站年度电力销售收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单位:万元
完成 电站
基本任务
100%
110%
120%
130%
星火电站
560
560
616
672
728
银河电站
280
280
308
336
364
鲁联电站
350
350
385
420
455
红旗电站
95
95
104.5
114
123.5
    (一)各电站基本电力销售收入:星火电站560万元,银河电站280万元,鲁联电站350万元,红旗电站95万元。
    (二)电力销售收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办法
    1、电站在完成基本电力销售收入后,管理处按单位绩效的85%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电站电力销售收入若低于基本电力销售收入,按单位绩效的85%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电站电力销售收入在基本电力销售收入基础上每增加1%,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绩效的0.45%增加。
    3、电站电力销售收入超过基本电力销售收入40%后,电力销售收入每增加1%,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0.2%。
    六、当遇特殊年份,渠道站系统与电站系统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差超过1500.00元时(包括输水奖、超产奖等所有奖励性收入),超出部分提取50%补贴相对低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