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二处>>通知公告
处属各单位:
根据领导指示,办公室拟定了印章管理办法初稿。现予公布,征求意见。联系人:谢羽。一周后,如无大的改动,提交班子讨论,付诸实施。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单位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促进工作正常开展,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单位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规定,代表单位、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包括单位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处长,以下同)履行公务的私人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单位的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它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按照国家法规程序负责办理印章的刻制,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
第五条 单位法人印章由行政办公室设一名专人保管和用印。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务的私人印章分别由人事劳动科和计财科各设一名专人保管和用印。两科室所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必须有显著区别。行政办公室对两科室保管印章的职工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指定印章代管人,同时向代管人员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新印章要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时必须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一)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按文件处理程序用印。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在合同或协议上用印。
(三)单位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工作人员到行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四)单位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开具,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并用印。
(五)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用印,开具时应要保留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上述未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行政办公室批准或者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用印,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用印文本内容有误或者不符合实际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应当拒绝用印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处理。对用印内容、事实以及是否用印有疑虑的,印章专管人员要请示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用印;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来提出用印要求的,未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能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带出。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用印的,必须由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将印章带出用印。工作部门必须保证印章保管的安全。事后,由工作部门进行用印详细登记,注明用印事由、盖章文本名称、用印次数以及文本流向去处。
第十二条 空白纸张原则上不能用印。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具用印的空白纸(包括文件头面纸)时,必须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才能用印,而且要进行登记。登记时,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并详细注明事由、用印次数以及文本流向去处。
第十三条 单位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所用印的文本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人员留存,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私刻印章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严禁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按第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批准的事项,应经电话请示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同意并进行记录后,印章专管人员方可用印。并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成立工程项目部。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刻制印章。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任务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将印章交回行政办公室保管。工程完成审计后,按程序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处属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基层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