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二处>>通知公告
人二处工会[2014]9号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计划生育规定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分工会( 工会小组):
随着国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改,我处原有的计划生育规定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有国家政策,按现行法规,经2014年8月13日女职工委员会讨论修改并报党委同意,现将新修改的《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计划生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计划生育规定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委员会
2014年8月13日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计划生育规定
(2014年8月讨论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优生、优育、避免超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条 在执行中,国家若有新规定的或与国家政策不符的,一律按国家新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处全体职工。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八条 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不得非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夫妻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四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
国家免费供应育龄夫妻避孕药具。
第十五条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夫妻计划再生育的,需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批准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三章 生育期间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产假视为出勤。
(一)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
(二)根据医院的证明,难产的,增加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根据县级及以上医院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证明,纯母乳喂养,增加三十天的产假。
(五)女职工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第一胎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30天。
第十八条 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两次哺乳);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章 生育保险
第十九条 我处职工均已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所享受的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
(一)分娩医疗费。分娩(含分娩并发症)或终止妊娠所发生地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第二十一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
男职工配偶是指非城镇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分娩(含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补助报销50%。
第二十二条 若与社保机构政策规定有不符的,一律以社保规定为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婚假外,另可享受晚婚假20天(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享受3天婚假。
第二十四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岁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居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加发后比例不得超过100%)。参加养老保险的,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内的孩子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视为超生,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月5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农村人口的,由我处全额发给。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惠。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政策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请各单位签收,纸制文件随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