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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2016】14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落实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的
通 知
处属各电站:
为进一步落实处属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水电〔2009〕17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法办〔2011〕20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川水函〔2012〕1214号)等文件内容要求,对我处处属各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处属各电站,其安全监管主体为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处长为监管责任人,对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处级领导为分管责任人,负责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监管责任人报告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分管电站的副处级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对安全监管的调研、部署、检查工作,定期向监管责任人报告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并通告安全监管分管责任人。
管理处安办为具体贯彻、落实单位监管职责的职能科室,负责对上述电站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监督、指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程科、供水科、水经科分别对处属电站水工建筑及设施、防洪调度及运行、安全生产及安全达标管理等安全事项进行具体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通过日常工作及专项检查、目标绩效考核等方式和制度,落实具体监督、指导工作。
处属各电站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站站长为本站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站安全生产达标、安全生产、防雷、防汛工作、水工建筑及设施巡视、检查、设备台帐、设备定值管理等制度及预案的制订、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本站安全员,对上述工作具体落实、实施负直接责任。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处属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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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