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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关于计划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wanghr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0-13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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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工会【2015】17号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处理处工会委员会

关于计划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分工会、工会小组: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国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改,对二胎政策的逐步放宽,我处职工生育几率也在提高。为加强职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遵守,避免违规生育现象的出现,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计划生育规定》,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现将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做如下要求:

       一、已婚职工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夫妻计划再生育的,需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批准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职工无论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第二处孩子,都要在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后十日内将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交处工会备案;职工(包括男职工家属)怀孕后要即时报告处工会,以便单位进行管理和开展相关工作。

对中层及以上干部计划生育作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之一,如不报告的,按处相关规定处理。各分工会、工会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职工计划生育的报告、登记工作。

      三、根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如未能实现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按相关程序自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四、违反国家政策生育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单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分。

五、为了杜绝违规生育事件的发生,也为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各分工会、工会小组从2015年11月起,于每月5日前统计报送本单位上月计划生育状况月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处工会每月将全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资料。

月报表由分工会主席(小组长)或分工会女工委员填写,党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审核负责。

六、其它未尽事宜,依法按规办理,工会做好协调。

附件:表一、计划生育状况月报表/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102151165116.xlsx

                表二、计划生育状况月报汇总表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