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通济堰管理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眉山天府新区青龙街道的通济堰总干渠8+700处存在未经审批实施穿渠工程的涉水项目。
随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向现场负责人及施工工人宣传了水法知识。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稿:通济堰管理处)